• 
    

  • 關注出口退稅的八大變化

    瀏覽: 作者:出口退稅 來源:南京代理記賬公司 時間:2020-01-10 16:31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關于出口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9號,以下簡稱29號公告),從八個方面調整出口退稅政策,簡化企業辦理手續。
    調整三項出口退稅政策
    1.來料加工委托業務核銷時限延長
    【原規定】《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九條第(四)項第2目第(2)款規定,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并辦理海關核銷手續后(含來料加工委托業務),持海關簽發的核銷結案通知書、《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證明核銷申請表》和相關資料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
    【新規定】29號公告第五條規定,出口企業從事來料加工委托加工業務的,應當在海關辦結核銷手續的次年5月15日前,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如果是屬于2014年及以前海關辦理核銷的,免稅核銷期限延長至2015年6月30日。未按規定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或者不符合辦理免稅核銷規定的,委托方應按規定補繳增值稅、消費稅。
    【變化】在原規定的基礎上,明確了出口企業申請《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證明核銷申請表》的時限。
    【案例】某外貿企業2014年4月發生一筆來料加工委托業務,按規定開具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轉交加工企業用于申報加工費的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手續。10月,該企業的來料加工手冊使用完畢,在報關地海關進行了手冊核銷,取得了海關簽發的核銷結案通知書。依據29號公告第五條規定,該企業應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證明核銷申請表》,否則應按規定補繳增值稅、消費稅。
    【提示】需要注意的是,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到所屬國稅機關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證明核銷手續的,僅限于2014年及以前年度海關辦理手冊核銷的業務,在2015年之后發生的,應在海關辦結核銷手續的次年5月15日前申報《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證明核銷申請表》。
    2.進料加工雙代理增加備案手續
    【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四條第(三)項第1目第(2)款規定,以雙委托方式(生產企業進口料件、出口成品均委托出口企業辦理)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企業,由委托方憑代理進、出口協議及受托方的相關資料復印件,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進料加工登記手續。但原政策中缺少進料加工業務計劃分配率備案登記這一環節。
    【新規定】29號公告第六條規定,以雙委托方式從事的進料加工出口業務,委托方在申報免抵退稅前,應按代理進口、出口協議及進料加工貿易手冊載明的計劃進口總值和計劃出口總值,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進料加工企業計劃分配率備案表》及其電子數據。
    【變化】在原規定的基礎上,增加進料加工雙委托方式申報免抵退稅前,對進料加工企業計劃分配率進行備案的手續,進而完善整個業務操作鏈條的銜接。
    3.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可不按三類企業管理
    【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號)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上一年度內,累計6個月以上未申報出口退(免)稅,應評定為三類企業進行管理。即對該類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國稅機關應先審核電子信息,再抽取一定比例的原始憑證進行人工審核。抽取比例應不低于該類企業每個申報批次所附原始憑證的60%。如屬于外貿企業的,對其申報的出口退稅,國稅機關應使用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協查信息審核辦理出口退稅。國稅機關每年評估該類企業的退(免)稅的戶數,應不低于所轄有出口退(免)稅申報業務的該類企業總戶數的5%。對該類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每年國稅機關應抽查不低于20%的對應備案單證及收匯憑證。
    【新規定】考慮到對外承包工程企業由于承包工程建設周期長的特殊性,多數是1年集中申報退稅的次數不多,如果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號的管理類別將被評定為三類,將無法享受針對一、二類企業的稅收服務和管理措施的資格。29號公告第八條規定,從事對外承包工程的企業在上一年度內,累計6個月以上未申報退稅的,其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類別可不評定為三類。
    【提示】明確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因特殊情況存在三類企業現象的,可不劃為該類企業管理。
    取消三項出口退(免)稅涉稅事項
    1.取消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手續
    【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三條第(一)項第3目規定,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辦理必須提供銀行開戶許可證。
    【新規定】29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時,《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中的“退稅開戶銀行賬號”從稅務登記的銀行賬號中選擇一個填報,不再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銀行開戶許可證。
    【提示】取消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中銀行開戶許可證的提供。這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稅務機關出口退(免)稅管理工作規范(1.0版)〉的通知》(稅總發〔2014〕155號)第十五條第(一)項“出口企業在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時,企業填報的退稅開戶銀行賬號與綜合征管軟件中的該銀行賬號一致”的要求相吻合。
    2.取消《出口企業預計出口情況報告表》
    【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五條第(十四)項規定,出口企業應于每年11月15日至30日,根據本年度實際出口情況及次年計劃出口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出口企業預計出口情況報告表》及電子數據。
    【新規定】29號公告第七條規定,出口企業不再填報《出口企業預計出口情況報告表》。
    【提示】取消每年統計《出口企業預計出口情況報告表》手續,減輕企業操作負擔。
    3.廢止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客運與貨運免抵退稅規定
    【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1號第十三條第(五)項第1目之(2)和第十五條第(一)項第4目規定,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應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申報時,以鐵路運輸方式的,客運的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國際客運聯運票據、鐵路合作組織清算函件及《鐵路國際客運收入清算函件申報明細表》;貨運的提供鐵路進款資金清算機構出具的《國際鐵路貨運進款清算通知單》,啟運地的鐵路運輸企業還應提供國際鐵路聯運運單,以及“發站”或“到站(局)名稱”包含“境”字的貨票。同時,要求國稅機關重點審核上述內容是否與提供國際鐵路聯運運單相匹配。
    【新規定】29號公告第四條將原規定廢止,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企業在申報鐵路運輸服務免抵退稅時,屬于客運的,應當提供《國際客運(含香港直通車)旅客、行李包裹運輸清算函件明細表》;屬于貨運的,應當提供《中國鐵路總公司國際貨物運輸明細表》,或者提供列明本企業清算后的國際聯運運輸收入的《清算資金通知清單》,并要求企業提供以下原始憑證留存備查,便于國稅機關的定期進行抽查。屬于客運的,應提供國際客運聯運票據(入境除外)、鐵路合作組織清算函件、香港直通車售出直通客票月報等。屬于貨運的,應提供運輸收入會計報表、貨運聯運運單、“發站”或“到站(局)”名稱包含“境”字的貨票等。
    【提示】重新明確申報鐵路運輸服務免抵退稅客運和貨運的辦理手續以及憑證提供。
    簡化兩項出口退稅手續辦理
    1.委托方不再出具《委托出口貨物證明》
    【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第十一條規定,出口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委托方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之前報送《委托出口貨物證明》,作為受托方企業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依據。
    【新規定】29號公告第三條規定,除國家取消出口退稅的貨物外,委托方不再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委托出口貨物證明》,受托方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不再提供委托方主管國稅機關簽章的《委托出口貨物證明》。
    【提示】除國家取消出口退稅的貨物外,委托方不再出具《委托出口貨物證明》。
    2.進料加工已核銷不再提供海關書面報告
    【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十)項第3目第4款規定,出口企業在辦理進料加工核銷業務時,如果主管國稅機關與企業提供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不一致的,企業應及時向報關海關申請查詢,并根據該手(賬)冊實際發生的進出口情況將缺失或不一致的數據填寫《已核銷手(賬)冊海關數據調整報告表(進口報關單/出口報關單)》,報送至主管國稅機關,同時附送電子數據、相關報關單原件、向報關海關查詢情況的書面說明。
    【新規定】29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生產企業辦理進料加工業務核銷,按規定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已核銷手(賬)冊海關數據調整報告表(進口報關單/出口報關單)》時,不再提供向報關海關查詢情況的書面說明。
    【提示】出口企業手(賬)冊核銷時,如進出口數據缺失或與紙質報關單不一致時,不再提供海關查詢情況書面說明。新規定取消了企業提供向海關查詢報關數據情況的書面說明,以減少過多的審批事項。
    RM新时代赚钱项目
  • 
    

  • RM新时代APP官网网址 RM新时代官方网站 RM新时代专业团队-首页
  • 
    

  • RM反波胆平台网址 rm新时代爆单 新时代app官方下载最新版 RM是什么平台 RM新时代反波胆能玩吗